垃圾焚烧废气处理毕业答辩,垃圾焚烧工艺实训原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垃圾焚烧废气处理毕业答辩,以及垃圾焚烧工艺实训原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垃圾焚烧废气处理毕业答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垃圾焚烧工艺实训原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农村宅基地怎么处理?
荒弃的宅基地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2、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
宅基地交易买卖只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同时面临被收回的问题。
3、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宅基地政策,一户多宅仅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4、面积超标
宅基地面积超标时,仅能对合理使用面积进行确权。多出的面积在翻盖或重建房屋时,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5、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
非新划分宅基地或原有合法宅基地,均属于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一律不予以确权,且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肯定会被收回。
6、城市户口通过继承的宅基地
城市户口对宅基地并无继承权,不过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可继承。在房屋不可翻盖、重建的条件下等房屋自然消失,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回。
7、五保户遗留宅基地
对村中五保户遗留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8、政府征地
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及宅基地进行修路、修建建筑或其他用途时,通过与农民进行协商赔偿后可对宅基地进行收回。
根据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在以上8类情况下只是可能会被收回,并不是进行强制收回。宅基地是否进行收回,还需要从宅基地以往历史情况、目前现状等实际问题出发,最大程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如果户口迁出去之后,想要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和村里说清楚具体情况,有偿的退出宅基地,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
2.房子是属于农村个人的,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只要房子是你的,房子还在,你就仍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户口迁出去之后,不能提出重建房子的申请。
3.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老人户口如果还在农村,子女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继承权,但是不能重新再建。
如果户口转移到城市去了,农村宅基地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流转给其他人,这样既可以获得收益,也不用担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闲置的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请宅基地的村民。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如果户口迁出去之后,想要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和村里说清楚具体情况,有偿的退出宅基地,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
2.房子是属于农村个人的,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只要房子是你的,房子还在,你就仍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户口迁出去之后,不能提出重建房子的申请。
3.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老人户口如果还在农村,子女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继承权,但是不能重新再建。
如果户口转移到城市去了,农村宅基地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流转给其他人,这样既可以获得收益,也不用担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农村老宅基地处理如下: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请宅基地的村民。
但国家现如今鼓励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如此一来,农民们也能从中获取到退出奖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老宅基地处理如下: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近些年来,由于新农村发展得特别快,所以对于农村土地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因为此前由于农村土地监管力度不够,出现的很多违规使用土地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土地流失,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权益和监管土地使用规范,近几年国家还在农村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同时还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大大的避免了土地浪费情况,也能保证土地合理的保证利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请宅基地的村民。
但国家现如今鼓励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如此一来,农民们也能从中获取到退出奖励。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继承人不愿出卖或继承人非本村村民、城镇户口居民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但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待宅基地上的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
农村空宅基地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二)经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多余的空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老宅基地处理如下:户口迁出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老宅基地处理如下: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私下买卖的,因为宅基地不是商品,它是村集体的财产,不过现在有一个比较矛盾的规定,那么就是允许村集体进行转让,比如说你的宅基地比较多,但多出的宅基地是闲置的,可是不符合当前的“一户一宅”规定,那么就可以转让给本村的其他村民,但是受让方必须是名下没有宅基地且是本村村集体经济成员之一,被转让方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自身的收入。
农村宅基地只有农民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而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集体所有的。只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农民,才能无偿的从村委会中申请宅基地,用于修建住房。
农村宅基地,权属村集体,村民有使用权,无权也不能买卖,闲置宅基地可在本村内符合条件的流转使用,或交还村集体重新审批。
农村宅基地,在老人或使用人去逝后,成为闲置宅基地,为了充分利用,可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流转,也可继承,但前提是流转和继承者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就交还给村集体。
农村闲置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请宅基地的村民。
但国家现如今鼓励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如此一来,农民们也能从中获取到退出奖励。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垃圾焚烧废气处理毕业答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垃圾焚烧废气处理毕业答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