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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岛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1、青岛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青岛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青岛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涵盖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这些废弃物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

青岛已经开始实施垃圾分类。《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已经施行。《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四是强化了收集和运输措施。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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