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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 垃圾分类条例
  3. 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1、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强制性施行。

法律客观:《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点一:明确垃圾分类“四分法”《条例》明确浙江省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2、垃圾分类条例

第八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法律分析: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人的日常监管。

法律分析: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法律主观:国家对于垃圾处理的规定是:我国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3、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垃圾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几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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