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法原则(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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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回收利用的基本原则
分类原则: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的第一步,合理的分类能够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一般会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千垃圾四大类。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回收原则: 高温烟气,其余热应优先由本设备或本系统加以利用。 余热余能可利用来生产蒸汽或热水,以及生产动力等。进行企业综合热效率及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对必须回收余热的热源载体,制定利用具体管理标准。
资源化原则。将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品和有害物品分开处理。可回收物品可以进行循环利用,包括回收利用纸张、塑料、金属等。有害物品则需要专门处理,包括电池、药品等。减量化原则。
再使用(reuse)原则:通过再利用,人们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在生产中,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利用,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鼓励再制造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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