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再生资源保护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可再生资源保护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电力法设施保护条例?

1、电力法设施保护条例?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哪些属于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扰乱、损坏保护区内擅自取土、采石、打桩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倾倒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在保护区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盖遮盖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保护区附近放飞升空物体或者在线路周围搭盖遮盖物、垃圾场和挖掘、破坏、堵塞、占压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

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

擅自攀登杆塔、搭接电力线路以及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安装其他设施,擅自开启、进入电力电缆沟、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电缆上浇灌水泥;

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沙、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会受到哪些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预留电力设施用地、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或者擅自变更用途和位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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