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再生废品回收国家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可再生废品回收国家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废旧资源回收国家政策?

1、废旧资源回收国家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旧资源回收是国家的重要政策。
1. 因为废旧资源回收是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以减少大量污染物的排放,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2. 在实施废旧资源回收政策的同时,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提高废旧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的技术水平与效率,促进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废旧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化;3. 废旧资源回收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宣传、普及、鼓励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废旧资源回收的认知和积极性,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是的,废旧资源回收是国家政策。
因为废旧资源回收可以有效地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同时,废旧资源回收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所以,从经济、环保、资源利用等方面考虑,废旧资源回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政策。
此外,废旧资源回收也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废旧资源回收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的废旧资源回收政策。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nbsp; nbsp;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nbsp; nbsp;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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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资源回收是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环保行动之一。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和支持利用废旧资源,实行循环经济,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危害。

国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鼓励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 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包括补贴政、税收优惠等等。

3. 国家对废旧资源回收行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并加强监管,修订《危险废物名录》等政策,加强对废旧资源回收市场的管理和规范。

4. 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认识。

总之,废旧资源回收已经成为国家重视的环境保护领域之一,并在政策、法规、指导性文件等多个层面得到强力支持和推广,号召百姓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清洁空气、美丽中国。

废旧资源回收是一项国家政策,旨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能源。中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鼓励和规范废旧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办法》、《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管理办法》等。

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废旧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政府对回收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扶持,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废旧资源回收行为。

此外,政府还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等理念,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您好,废旧资源回收是一个重要的环保措施,国家也对此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以下是一些国家政策措施:

1.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2. 国家制定了废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意见,加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提高废旧资源回收的规范化水平。

3. 国家加强对废旧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确保回收的废旧资源符合环保要求,避免污染环境。

4.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资源回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5. 国家加强对废旧资源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核心,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可再生废品回收国家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可再生废品回收国家政策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