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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1、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能源革命大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推动榆林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及年度开发规模、开发边界、公共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等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不得开发相关项目。

第四条 成立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审批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管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优选项目业主、项目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采用竞争方式优选项目开发主体(即企业取得开发资格),竞争优选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对地方贡献、项目采用设备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发展规划》和全省及我市的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对拟开发项目场址、规模、建设要求及项目业主优选条件和办法等进行明确,《配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及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根据《配置方案》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电网接入条件。

第七条 拟参与竞争性优选的企业按照《配置方案》要求,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优选结果经公示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企业必须和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企业必须和市政府、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投资、入统、税收分成、开发时序等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项目业主优选结果,确定该项目分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建成且在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出原核准(备案)容量部分以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采用行业内首创或对产业进步有巨大作用的颠覆性技术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业主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改部门报备,提供自主验收及并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应采用生态治理或生态恢复等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并网后2年内,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转让项目。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土地、环评、林业等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要积极支持项目配套线路及升压站建设,加快办理项目电力接入设计批复。市级相关平台公司要牵头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送出线路和汇集站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网。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成立或授权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提前做好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项目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平台公司代建。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亩/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业主须全力配合做好平台接入、运行监测、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取消企业项目开发资格,直至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一定时期内参与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可核减其已取得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目前并没有关于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具体信息。如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在官方网站上查阅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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