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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5修正)
  2.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3.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1、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5修正)

于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盐务管理局、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厅级,隶属于湖南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江苏省盐务管理局、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厅级,隶属于江苏省国资委,实行垂直管理,地市一级正处级。

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沼气和其他生物质气体、秸秆、薪炭林等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轻烃、甲醇等液体燃料。

鼓励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协调、指导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衫余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郧县能源办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于2010年7月30日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级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可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审核确认工作同步进行。

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什么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如下:“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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