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行业监管办法解读(废水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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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城市水环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2、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城市水环境。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有效正常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
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4、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城市水环境。
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号B18918-2002,发布时间为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时间为2003年7月1日。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污水处理厂劳保及办公用品实行定额管理。污水处理厂各部门在月初根据本部门的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定额,向厂办公室领取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各部门其负责人负责办公用品在部门内配发。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5、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工作方案
一)监利县新沟镇、上车湾镇污水处理厂,洪湖市小港镇、峰口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已基本建成,尽快完善各项运行条件,确保年底前正式投运。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城市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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