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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豆芽管理条例?

1、2021年豆芽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工业化豆芽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中的工业化豆芽生产,指生产企业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包装而成并用于销售的工厂化、规模化生产豆芽的行为。工业化豆芽生产,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生产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实施辖区内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关于豆芽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与豆芽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

2.有与豆芽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有豆芽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豆芽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五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在生产前应当到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及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7.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试生产产品检验报告。

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备案企业,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备案,颁发《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部门可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对生产场所进行核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企业,应当发给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重新提交材料。

对不需要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部门对已获《备案证明》的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应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备案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

2.生产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生产范围;

5.备案编号。

备案企业可以在所生产的豆芽产品包装上标注备案编号。

第十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前向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为便于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备案部门对《备案证明》予以编号。

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质技监工业化豆芽备[××××]第××号。其中,()中的为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简称,[]中为备案年份;第××号为企业流水号,自01开始顺序使用。

第十三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豆芽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应当自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每年度1月31日前向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上一年度的《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接受年度审查。

第十五条 备案部门组织对备案企业生产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企业改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有权处罚的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1.每年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

2.不符合企业备案时的生产条件的。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撤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1.豆芽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不能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3.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6.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7.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8.存在前款提及行为,备案部门责令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质量技监部门接到相关咨询、申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备案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备案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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